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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坠致3死!

发布时间:2019/10/07 23:41 点击量:

高坠致3死!吊销总监证5年,公司停业整顿60天 | 18名项目经理停止执业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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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坠致3死!吊销总监证书5年,责令监理单位停业整顿60天
 

2018年1月21日,阜阳市太和县河西李小洼安置区工程楼建设项目工地,发生一起施工升降机拆除过程中高处坠落事故,造成3人死亡。

近日,住建部网站对这起事故进行了处罚!

  • 总监吊销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 监理单位责令停业整顿60日。

具体如下:

 
 
 
建督罚字〔2018〕26号
 
 
 

张再旺:

2018年1月21日,阜阳市太和县河西李小洼安置区工程楼建设项目工地,发生一起施工升降机拆除过程中高处坠落事故,造成3人死亡。根据《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议对中冶天工天津有限公司 安徽省建科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等进行行政处罚的函》(建质函〔2018〕1884号)和《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太和县大新镇李小洼安置区施工现场“2018.1.21”较大起重机械拆除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批复》(阜政秘〔2018〕163号)认定,你作为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职责不到位,对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期间未严格落实封闭管理监督不到位;对12#楼建筑施工升降机机械使用备案等相关资料审核不到位,对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未经监理单位审核和监督的行为持放任态度;对下属监理人员对施工单位未及时整改建设主管部门下发的隐患整改通知却签署整改完毕意见的情况失察;对监理人员记录监理日志不规范监督不到位,对考勤制度落实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我部于2018年9月21日向你发出了《住房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18〕12号),你于2018年10月22日签收,并提出书面陈述(申辩),经研究,决定不予采纳该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吊销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的行政处罚。你在收到本决定书15日内,持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到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办理有关手续。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翼佳音

联系电话:010-58934331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8年12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建督罚字〔2019〕4号
 
 
 

安徽省建科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2018年1月21日,阜阳市太和县河西李小洼安置区工程楼建设项目工地,发生一起施工升降机拆除过程中高处坠落事故,造成3人死亡。根据《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太和县大新镇李小洼安置区施工现场“2018.1.21”较大起重机械拆除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批复》(阜政秘〔2018〕163号),认定你单位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我部于2018年12月19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18〕21号),你单位于2019年1月9日签收,未提出书面陈诉、申辩。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单位责令停业整顿60日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翼佳音

联系电话:010-58934331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年1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延伸阅读
 

2018年1月21日下午16时32分左右,阜阳市太和县河西李小洼安置区12#楼工程,发生一起施工升降机拆除时吊笼坠落事故,造成3人死亡。事故发生后,李建中副省长作出重要批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高度重视,张天培厅长、曹剑副厅长立即作出指示,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迅速组成事故督查组,赶赴太和县事故现场。

经过初步分析,事故基本情况为:三名施工升降机拆除工人(金亚辉、石槽、史念力)在拆除施工升降机过程中,因提前拆掉施工升降机标准节两个螺丝,在提升时,造成吊笼坠落。

该工程项目名称:太和县河西李小洼安置区工程1-5#楼、8-13#楼、20-22#楼、综合商业、社区服务中心、幼儿园;建设单位:太和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施工单位: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陈文海;监理单位:安徽省建科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总监张再旺。专业分包单位:太和县运来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静。

2018年1月23日,住建部依据《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督办暂行办法》(建质[2011]66号)的规定,现对该起事故查处工作启动督办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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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名项目经理被停止执业1年!
 
 

 

近日,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通报称,截至2019年4月1日,18名项目经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累计达到12分,被停止执业1年

主要扣分项有:

  • 合同约定的项目经理未在岗履职

  • 未落实企业质量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 未按规定组织编制、论证和实施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 签署虚假文件的;

  • 未按规定组织对进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预拌混凝土等进行检验;

  • 未组织质量安全隐患排查,或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

  • 未按规定在验收文件或隐患整改报告上签字,或由他人代签;

  •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期间未在现场带班

  • 未按规定配备专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

  • 未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制

  • 未按规定组织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见证取样

  • 现场作业人员未配备安全防护用具上岗作业

  • 因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未执行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质量安全事故

  • 使用国家和我市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质量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

  • 超越执业范围或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担任项目经理

  • 未参加分部工程验收,或未参加单位工程和工程竣工验收

  • 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组织施工

  • 作业人员未经质量安全教育上岗作业。

文件原文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对程文路等18名项目经理进行处理的通报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管理局,有关单位:

按照住建部《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建质〔2014〕123号)要求,我委对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经理实施了记分管理。截至2019年4月1日,8名项目经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累计达到12分,现将相关处理通报如下:

一、按照《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建质﹝2014﹞123号)附件2第九条和《重庆市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渝建发〔2015〕35号)第三十二、三十三条规定,决定停止18名项目经理执业1年。项目经理停止执业期间应当接受质量安全教育培训,其所属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程序更换符合条件的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停止执业期限以更换之日起算。

二、按照《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信息报送管理办法》(渝建发[2016]22号)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对广东蕉岭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土木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南部县锦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纽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和浙江土木建设有限公司等8家市外施工企业,屏蔽入渝信息6个月,屏蔽期限自本通报发布之日起算

各建筑施工项目经理应严格执行有关制度规定,规范自身执业行为。各建筑施工企业应提高认识,不断加强项目管理,促使项目经理规范履职。有关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促程文路等18名项目经理所在项目立即更换符合条件的项目经理。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9年4月18日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情况统计汇总表

 

(截至2019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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